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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遂宁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首套住房贷款范围包括以下情况:

     1.原贷款发放时利率按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的贷款。

     2.原贷款发放时是非首套住房贷款,但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

     3.如果贷款购买本套住房时,家庭没有其他住房,因当时“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住房贷款利率办理,但目前所在地区已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本次可以按首套执行。

     4.贷款购买住房时不是家庭在当地的唯一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唯一住房且当地已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本次可以按首套执行。

     5.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暂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的情况:

     1.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等商业用房的贷款。

     2.当前执行利率低于本次首套住房贷款拟调整到的利率水平。

     3.符合调整范围但有拖欠的贷款(或为不良贷款),原则上还清拖欠前暂不调整,需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实际执行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4.已完成提前还款扣款操作的部分。

     5.此次通知发布前已经支付的高于调整后利率水平的房贷利息不支持返还,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

     二、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1.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2.非浮动利率贷款

     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以及固定利率贷款,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协议,在转换后按上述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调整。

     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

     (二)利率调整方式

     根据《通知》要求,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

     1.我行拟对符合本公告“一、(一)”情形的浮动利率贷款,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批量调整,无需客户主动申请,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办理机构。

     2.对于其他情形的存量贷款:符合本公告“一、(二)”情形的,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拖欠的贷款(或为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的,客户需要主动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核通过后再按照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时间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一、(一)”情形的,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一、(二)”情形,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拖欠的贷款(或为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的,或客户需新发放贷款置换的,客户请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我行拟于2023年10月25日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新的利率即日生效。2023年10月23日(含)后申请的客户,我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的当日调整,新的利率即日生效。

     四、申请渠道

     客户可到原业务办理机构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携带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

     五、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人工或短信等形式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年内联系业务办理机构。

     (二)“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拖欠的贷款(或为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的,利率调整申请审核结果将由经办客户经理告知,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业务办理机构,并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六、温馨提示

     (一)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调整安排存在异议,可在2023年9月20日(含)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在前述规定时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利率调整。批量下调后,如不接受调整的,客户可于调整7日内联系贷款经办行申请撤销。敬请留意。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为提升客户服务便利性,我行将通过官方渠道,提供相关服务信息,请留意我行后续有关公告。

     如有疑问,详询客服热线0825-96677,或经办客户经理。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遂宁银行的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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